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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后侵权人未答辩,对于判决有影响吗?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 时间:2023-03-20

徐先生驾驶摩托车,被小胡驾驶的机动车撞倒,小胡负全部事故责任,在起诉和受理阶段,小胡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审判阶段,经合法传唤,也未出庭答辩,面对侵权人全程不出现的情况,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会因此受影响吗?徐先生请到我所王爱莲律师,为他主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

案情简述

2021年6月28日晚上6点半,在北京市怀柔区某路段,小胡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恰遇徐先生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东行驶,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徐先生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胡有转弯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的过错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

另查明,小胡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共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立即前往北京怀柔某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锁骨骨折、头皮血肿。次日,徐先生转院就诊并住院治疗。

2021年7月13日,徐先生出院,实际住院30天。

医院开具的出院治疗建议如下:按时服药,定期复诊,如不适随诊,出院后休息两周,两周后前往门诊复查。出院后,徐先生多次去医院复诊。

医院陆续为徐先生出具多份休假诊断书,最后一份于2021年12月19日出具,记载休息两周。徐先生共发生医疗费56168.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920元,均由收据和发票予以证明。事故后,徐先生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2月10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徐先生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 10%。徐先生支付鉴定费2921.3元。保险公司认可鉴定结论。

徐先生户籍地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我辖区村民王xx,其夫徐xx,此夫妻共生育一个子女,徐xx(本次事故的伤者)。王xx年老体弱,身体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由其子徐xx赡养。”徐先生是一名独生子女,这一点直接影响着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

徐先生为主张其误工损失,提供某装饰艺术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约定合同期限为 2018年5月11日2029年5月10日,徐先生担任施工员,工资按底薪1000元加企业积分执行。徐先生还提供了事发前一年和事发后半年的工资卡银行流水,依次为8143.42元、8788.27 元、8517.77元、8260.82元、8033.57元、8486.27元、8748.17元、9519.47元、9035元+19400元、7275.15元、8669.16元、9211.73元、9216.3元、7857.77元、6100.91元、5969.1元、6067.58元、3769.22元、3393.87元,并提供个人纳税记录。

保险公司对于徐先生的收入提出抗辩,认为其收入不稳定,且个税纳税数额也与工资发放记录不对应,请求不按照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划分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按责任划分赔偿。本案中,小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次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小胡赔偿。

法院综合考量我方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确定徐先生的合理损失如下:

1.医疗费56168.96元,与我方主张的56213.76元仅相差4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30天*100元/天),我方该项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3.营养费4500元,法院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酌定徐先生的营养期90天,营养费标准为每天50元,我方该项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4.护理费18920元,法院根参照《规范》酌定徐先生的护理期90天,其中住院30天已支付护理费6920元,剩余60天根据其伤情酌定每天护理费200元,我方该项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5.误工费18722.9元,法院参照《规范》及医嘱,对于徐先生主张的误工期155天予以确认。法院依据徐先生事发前一年正常发放的月工资作为标准,即月平均8646.81元作为标准,扣减误工期间实发工资,确定了上述数额,与我方主张有所差距,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未获法院采信,对我方有利;

6.残疾赔偿金193644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43640元),我方该项主张获得全额支持;

7.法院根据徐先生就医次数、地点酌定交通费1000元;

8.法院根据徐先生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认可我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9.我方主张的辅助器具费320元获全额支持;

10.财产损失支持300元,因难以证明衣物的损失程度,法院对于财产损失的酌定程度较大;

11.复印费56元获支持,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数额小而放弃主张!

小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交强制和商业三者险赔付徐先生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06575.86元;判决小胡赔偿徐先生病历复印费56元和鉴定2921.3元,徐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共计获得赔付309553.16元,与诉讼请求仅相差11444.82元,徐先生深感欣慰。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数额和我方主张数额仅仅相差3.5%,结局较为圆满。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答辩,被告的此种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进行缺席审判。被告之所以放弃诉讼权利,应该是出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数额较高的考虑。需注意,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不出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将按撤诉处理。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借鉴意义在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侵权人全程处于失联状态,也可正常起诉和理赔,不必自觉权利受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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