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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去世,精神病妹妹是否是被扶养人?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2012年6月12日17时2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医院门前处,李某驾驶京N####号小客车(车主刘某)将正在行走的权某撞倒,造成权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权某无责任。

后权某委托我所起诉被告李某、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赔偿。沟通过程中,权某特别强调:自己是农村户口,希望能农转城,残疾赔偿金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赔偿;另外,父母已去世,有一个精神病妹妹靠自己抚养,希望能争取妹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点反驳:1.权某系农村户口,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2.权某的妹妹不是法定被扶养人,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权某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权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昌平城区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关于权某的妹妹不是法定被扶养人,是否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本案中,权某的妹妹有精神病,已离异,有一个未成年儿子,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因父母已去世,常年住在精神病院,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哥哥权某负担其所有生活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我所认为,本案中,权某父母已去世,其妹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权某的妹妹经村民委员会确认,系其妹妹的监护人。权某的妹妹系权某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

经过我所积极努力,庭下指导当事人准备齐全证据,庭上与法官据法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权某妹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成功农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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