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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相撞,十级伤残共获赔30万元

来源: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 时间:2023-03-09

我所律师承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总赔偿金额30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某路段,小王驾驶肇事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小康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肇事车辆右后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小康受伤。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小康无责。

小王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小康受伤后立即就医,被诊断为尾骨骨折、腰椎骨折、左锁骨骨折,医院住23天(事发当天至2021年11月13日),共支出合理医疗费78 280.98元、住院期间23天护理费5980元、胸腰椎固定支具(医疗仪器器械)298元、住院期间日用品费248元、救护车费用177元。2022年6月,待小康基本康复后,前往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认为小康所受损伤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 10%);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 90日、营养期为90日,小康花费鉴定费4550元。

庭审中,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情况,小康提交雇主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就业能力证书,载明自2020年9月7日起,小康在雇主家从事育婴师工作,月工资3600元,每月以微信转账形式直接发放,发生交通事故后康淑平未再为雇主工作。

为证明其抚养人情况,小康提交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显示自己的孩子于2006年11月3 日出生,尚未成年。

就其主张的交通费、出院后护理费,康淑平提交了部分交通费票据以及出院后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其亲属。

就其主张财产损失中的车辆损失300元及衣服损失500元,小康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事故责任书认定,小王承担全部责任,小康无责,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亦认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交强险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根据责任划分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人保北京分公司认为应按照国家医保的标准进行赔偿, 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凭相关证据予以核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小康医疗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0052.4元、护理费4947.6元、财产损失200元,以上合计198200元;

商业三者险在范围内支付小康医疗费600280.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082.4元、误工费21600元、交通费1200元、医疗仪器器械费298元、住院期间日用品费248元,以上合计101409.38元;

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次“出场“,共计30万元左右,小王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得以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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