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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往往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确定的。不过在法定继承中也有例外情形,法定继承人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8-04

背景

《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从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规范头盔的生产和质量,保障摩托车乘员行车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充分适应安全头盔的行业应用新需求,保障摩托车和电动行车骑乘人员的安全,有必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在摩托车乘员头盔方面: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现行标准中有关许可证编号标识、产品检验等内容需调整修改。另外,标准中部分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多元化的头盔使用需求,如部分摩托车骑行爱好者使用的头盔,其头围尺寸、重量等参数超出了标准的范围,造成部分高性能头盔无标准可依现象。

在电动自行车头盔方面:为保障骑车人员安全,公安部组织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江苏、浙江、贵州等多地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要求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由于缺少全国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头盔技术标准,各地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劣质头盔充斥市场,检验、监管无据可依,难以有效保证产品质量。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乘员头盔的道路使用环境、安全防护需求等总体相似,有必要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纳入标准范围,统一产品质量要求,保障广大电动自行车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系统提出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种类、形状和规格、性能指标、试验方法等要求,充分调研美国、欧盟 、日本等同类技术标准。技术水平方面,一是产品功能设计具有代表性,产品种类、形状、规格、结构组成、标识等设计充分考虑了我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对头盔使用的差异化、实用性和舒适性的需求。二是产品安全性能具有适应性,标准中提出的头盔护目镜性能、刚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耐穿透性能等主要性能要求充分考虑了我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安全防护需求,适应产品行业技术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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