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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采取驾车冲撞、拖拽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应当如何处置?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 时间:2021-07-30

案情介绍

2015年3月11日17时左右,某市一名交通民警在城区闹市区路口执勤,发现驾驶人孙某试图从直行车道违法转入左转待转区,被正在执勤的该交通民警制止后,孙某再次从直行车道违法转入左转弯待转区,该交通民警告知孙某应按交通信号通行,孙某不服从指挥,先是慢速驾车左转,该交通民警将手伸入车窗拉拽车门试图阻止,孙某非但不停止反而加速行驶,致该交通民警被拖行数米后,身体在空中翻转,脑部着地。3月11日22时37分,该交通民警因抢救无效死亡。3月23日,司机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问:该司机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孙某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明知交通民警正在拉拽车门制止其违法行为,致其生命安危于不顾,强行驾车拖行,属于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因该行为导致执勤交通民警死亡,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以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类似在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违法行为人为逃避处罚,以强行驾车方式拖带或故意冲撞执勤交通民警,属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如造成伤亡后果的,属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刑法适用原则,择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如何处置上述行为?

答:民警遇有拒不停车,驾车拖行、冲撞等行为,应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处置:

1.安全站位。要注意观察判断违法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并注视驾驶人的举动,应选择与车辆、车辆可能的运行轨迹保持一定距离的地点站位,严禁站在车辆正前方。

2.注意取证。确保执法记录仪处于开启状态,收集和固定违法车辆证据,并重点记录车辆牌照号码、驾驶人面貌特征等要素。

3.立即报告。要迅速记下机动车号牌、车型、特征、行驶方向等,立即报告所属勤务指挥部门,并通知违法车辆行驶方向的交通民警组织拦截,依法处理。

问:对上述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孙某驾车加速拖行执勤执法的交通民警,属于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当场实施暴力,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孙某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由于孙某妨碍公务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属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刑法“择一重处”的原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观过错、客观行为等构成要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针对此类阻碍执法行为的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及早预判风险。拦停车辆进行检查的,要从车辆特征、行驶状态,驾驶人特征等细节对车辆是否存在冲撞危险进行预判,并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二是注重安全防护。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行驶方向前方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部位伸进车辆驾驶室,不得用手攀扒、拉拽车辆。如当事人强行闯关或故意冲撞,交通民警要及时避让,避免受到伤害。

三是充分发挥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平台作用,处理违法行为不是一定要在现场完成,可采取记下车号,并通过缉查布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手段,事后对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问:当地交通民警处置工作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答:此案中现场执勤交通民警发现孙某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示意当事人停车接受检查,如对方拒绝检查并驾车逃跑时,应当通知前方执勤交通民警拦截或者记下车号和车辆特征等,事后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采用拉拽车门等方法强行拦截违法车辆,既无效,也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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