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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能向对方主张赔偿吗?

来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国晖北京 时间:2023-03-23

张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交警批评教育,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将行车规范铭记于心,反省之余,张先生询问我所王爱莲律师:“我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还有权向对方主张赔偿吗?”,尽管“互赔”之后大概率是张先生(及其购买的车险)向对方支付差价,但仍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与必要性。

案情简述

2021年9月3日晚9点,在北京市密云区某路段,张先生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使,小索驾驶机动车(事发时车内共乘坐5人)由南向北行使,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的车辆右侧与小索的车辆前部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6人均受不同程度的伤,均立即送医。

张先生前往密云区某医院住院治疗,伤势较为严重,被诊断为腹部损伤、肝破裂、腹腔积血、出血性休克、肋骨骨折、肺挫伤、锁骨骨折、脑震荡等,共住院治疗23天,期间伴随手术,出院遗嘱为定期门诊复查。

8天后,交通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主要责任,小索负次要责任,小索车上4人均无责。张先生委托北京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xx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5%。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张先生支出鉴定费4350元。

经查,小索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先生与妻子共生育两个子女,女儿于2016年出生,儿子于2020年出生。李女士系张先生的母亲,于1967年出生,有居委会出具的无经济来源证明。

法院审理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先由商业三者险出场,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负担。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法院采信,酌定张先生的责任比例为70%、小索的责任比例为30%,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责任体现在责任比例上往往量化为70%,次要责任往往量化为30%。

小索的父亲将自有车辆借给小索驾驶,究竟是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因张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有过错,不支持由小索的父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伤残等级及赔偿指数的鉴定意见,以及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的意见均获法院采信。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损失及具体赔偿数额,部分获法院全额支持,部分予以酌减。

1、医疗费,张先生主张153948.16元,均有发票予以佐证,保险公司和小索均认可,法院异议。

2、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先生主张2300元,是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的,数额合理,法院支持。

3、营养费,张先生主张6000元,是基于鉴定意见的营养期120天乘以5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的,法院考虑到张先生的伤情,和鉴定意见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规定,酌定为5000元。

4、护理费,张先生主张18000元,因证据不充分,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5、误工费,张先生主张72000元,是基于误工期180天乘以日平均工资400元计算的,但由于张先生的收入月浮动较大,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收入减少情况以及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量张先生事发时的年龄和伤情,结合鉴定意见以及《规范》,法院酌情支持36000元。

6、交通费,张先生主张2000元,法院根据治疗频率和距离酌定为1000元。

7、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涵盖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张先生既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又有无经济来源的母亲,因此该项数额在本次事故中占比最高,主张63685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184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法院认可张先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75010元。

至于张先生主张的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仅有居委会出具的无经济来源证明,不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范畴,未获法院支持,仅支持子女部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综上,本院确定张先生的残疾赔偿金为52829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8、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先生主张30000元,法院酌定20000元。

9、财产损失450元未获支持。

(上述损失金额共756538.16元)

10、鉴定费4350元,非保险范围,按照责任比例由张先生和小索分担。

应先由交强险赔偿张先生198000元, 剩余损失由商业三者险按30%比例赔偿167561.45元,被小索投保的200万元商业三者险稳妥覆盖,本案中,小索仅需负担部分诉讼费和鉴定费。

律师评析

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同等责任或主次责任),便产生了“互赔”的问题,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和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负同等责任的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尽管在数额上在会抵消一部分,但仍需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请谨记,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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